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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資料館組織條例 第9條

國立教育資料館得設教育廣播電臺及教育電視廣播電臺,其組織規程由教 育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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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國立教育資料館設左列各組:一、教育資料組:掌理教育資料之調查、統計、蒐集、整理、研究改進及編…第3條國立教育資料館置館長一人,簡任;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職員。第4條國立教育資料館置組主任四人,薦任或簡任,分掌各組事務;編纂一人或二人,簡任,承館長之命,擔任…第5條國立教育資料館置秘書一人,薦任;承館長之命,綜理文稿,辦理交辦事項。第6條國立教育資料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薦任或委任;佐理員二人,委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務…第7條國立教育資料館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委任;助理員一人,委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第8條國立教育資料館因業務上之需要,得酌用雇員二人或三人。第10條國立教育資料館於必要時,得呈准教育部設置各種專門委員會,聘請專家充任委員。前項委員為無給職。第11條國立教育資料館辦事細則,由國立教育資料館擬訂,呈請教育部核定之。第12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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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