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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規範籌備處的任務、組織、職掌及編制,以確保博物館順利籌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0-02-21・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教育部為配合國家文教建設需要,籌設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特設國立海 洋生物博物館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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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處設五組,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規劃組:博物館教育功能之規劃與推展;發展方向與營運管理計畫之 擬訂等事項。 二、展示組:博物館展示主題與內容之規劃設計:展示品之製作、購置及 安裝;展示之海洋生物之蒐集、馴養種類之建議及標本典藏等事項。 三、生物組:展示之海洋生物之採集、馴養、管理、繁殖計畫之擬訂、繁 養殖技術之研究發展及飼養計畫之擬訂等事項。 四、工務組:環境與建築設備之規劃設計、施工管理及驗收等事項。 五、行政組:機要、庶務、研考、文書、出納、保管及其他不屬於各組等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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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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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置秘書、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技正、 專員、技士、組員、技佐、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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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處置會計員,由教育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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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教育部指派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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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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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處得聘請國內外專家一人或二人為顧問,必要時並得設置各種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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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處於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成立時裁撤之。 本處裁撤時,現任人員除具有合法資格轉任者外,應予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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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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