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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 第9條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9條
本處於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成立時裁撤之。 本處裁撤時,現任人員除具有合法資格轉任者外,應予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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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8條
本處得聘請國內外專家一人或二人為顧問,必要時並得設置各種委員會。
第10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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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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