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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 第5條

社教機構終身教育班學員修習期滿,非學分班得由社教機構發給證明書;學分班由合作之大專校院發給學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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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