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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
› 第9條
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 第9條
本部得組成評審小組,考核社教機構推展終身教育之成效。 本部對辦理終身教育成效優良之社教機構得予獎勵;對辦理不善或不符規定者,應限期改善,必要時得令其減班或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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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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