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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辦事細則 第15條

館長綜理館務、其權責如下: 1.業務計畫與研究工作計畫之策定。 2.法規研擬原則之採擇。 3.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決定。 4.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5.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6.各單位工作之指揮監督與考核。 7.本館各級職員之任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核定或核轉。 8.部次長交辦事項。 9.其他重要館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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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