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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辦事細則 第17條

主任秘書、組(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組(室)事務,其權責如下: 1.主管案件之分配、擬辦之文稿之審核。 2.主管業務之策劃及執行與監督。 3.授權文稿之代判。 4.主管範圍內各種計劃報告編撰及資料之蒐集。 5.主管範圍內有關法規之研擬及解釋。 6.本組(室)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 7.本組(室)所屬人員派免、遷調之擬議。 8.館長、副館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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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