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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博物館辦事細則
› 第10條
國立臺灣博物館辦事細則 第10條
本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會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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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3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一、研究組。二、典藏管理組。三、教育推廣組。四、展示企劃組。五、行政室。
第4條
研究組掌理下列事項:一、臺灣自然史及文化史料之相關調查、研究。二、館務研究發展政策之規劃及擬…
第5條
典藏管理組掌理下列事項:一、典藏政策與管理作業之擬訂及執行。二、典藏品登錄、蒐藏、維護及修復…
第6條
展示企劃組掌理下列事項:一、展館空間發展與環境監控計畫之擬訂及規劃。二、展示主題規劃之擬訂及…
第7條
教育推廣組掌理下列事項:一、教育推廣政策與營運管理之規劃及執行。二、志工培訓計畫之研擬、執行…
第8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一、研考、法制、文書、總務及財產管理。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9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11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2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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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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