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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博物館辦事細則 第4條

研究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自然史及文化史料之相關調查、研究。 二、館務研究發展政策之規劃及擬訂。 三、學術研究與學術交流之規劃及執行。 四、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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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第3條本館設下列組、室:一、研究組。二、典藏管理組。三、教育推廣組。四、展示企劃組。五、行政室。第5條典藏管理組掌理下列事項:一、典藏政策與管理作業之擬訂及執行。二、典藏品登錄、蒐藏、維護及修復…第6條展示企劃組掌理下列事項:一、展館空間發展與環境監控計畫之擬訂及規劃。二、展示主題規劃之擬訂及…第7條教育推廣組掌理下列事項:一、教育推廣政策與營運管理之規劃及執行。二、志工培訓計畫之研擬、執行…第8條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一、研考、法制、文書、總務及財產管理。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第9條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10條本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會計事項。第11條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12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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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