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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農林畜牧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國立臺灣大學農林畜牧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範國立臺灣大學農林畜牧作業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以確保基金有效運用,促進農業及畜牧事業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9-20・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謀國立臺灣大學農林畜牧教學研究及實習示範設施之發展特設置國立臺 灣大學農林畜牧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 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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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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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並以國立臺 灣大學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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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林場收入: (一) 木材加工成品之銷售收入。 (二) 林木、茶業及副產品等林產物處分之農林作業收入。 (三) 森林風景區清潔費、門票及場地維護費、租金等之森林遊樂收入。 (四) 保管保育竹林、合作造林分收及農宅地租金、果實代金等之林地受 益金收入。 二、試驗農場收入。 (一) 畜牧產品收入。 (二) 農藝產品收入。 (三) 園藝產品收入。 三、家畜醫院收入: (一) 家畜門診醫療費收入。 (二) 家畜住院醫療費收入。 四、山地農場收入: (一) 林產物處分收入。 (二) 園藝作物銷售收入。 五、循預算程序撥入本基金之收入。 六、其他作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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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林場支出 (一) 木材加工產品之成本支出。 (二) 林產物處分、林業經營、森林保護、營林及產茶費用等之農林作業 支出。 (三) 森林遊樂各項設施支出。 二、試驗農場支出: (一) 畜牧產品成本支出。 (二) 農藝產品成本支出。 (三) 園藝產品成本支出。 三、家畜醫院支出: (一) 家畜門診醫療費之成本支出。 (二) 家畜住院醫療費之成本支出。 四、山地農場支出: (一) 營林生產成本支出。 (二) 園藝生產成本支出。 五、教學及研究發展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費用。 七、其他作業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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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基金之收入,應商得財政部同意,依國庫法第九條之規定,在國庫或當 地國庫代理機關開立各項專戶存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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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悉依預算法有關附屬單位預算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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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其收支憑證、會計報告 及年度決算之編造,依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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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除依預算支援資本支出之需要,經報奉核定者 外,一律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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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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