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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農林畜牧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林場收入: (一) 木材加工成品之銷售收入。 (二) 林木、茶業及副產品等林產物處分之農林作業收入。 (三) 森林風景區清潔費、門票及場地維護費、租金等之森林遊樂收入。 (四) 保管保育竹林、合作造林分收及農宅地租金、果實代金等之林地受 益金收入。 二、試驗農場收入。 (一) 畜牧產品收入。 (二) 農藝產品收入。 (三) 園藝產品收入。 三、家畜醫院收入: (一) 家畜門診醫療費收入。 (二) 家畜住院醫療費收入。 四、山地農場收入: (一) 林產物處分收入。 (二) 園藝作物銷售收入。 五、循預算程序撥入本基金之收入。 六、其他作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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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立臺灣大學農林畜牧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並以國立臺灣大學為管理機關。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第3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並以國立臺灣大學為管理機關。第5條本基金之用途如左:一、林場支出(一)木材加工產品之成本支出。(二)林產物處分、林業經營、森林…第6條本基金之收入,應商得財政部同意,依國庫法第九條之規定,在國庫或當地國庫代理機關開立各項專戶存…第7條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悉依預算法有關附屬單位預算之規定辦理。第8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其收支憑證、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之編造,依會計法、…第9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除依預算支援資本支出之需要,經報奉核定者外,一律解繳國庫。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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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