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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農林畜牧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0條
國立臺灣大學農林畜牧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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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並以國立臺灣大學為管理機關。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一、林場收入:(一)木材加工成品之銷售收入。(二)林木、茶業及副產品等林產…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一、林場支出(一)木材加工產品之成本支出。(二)林產物處分、林業經營、森林…
第6條
本基金之收入,應商得財政部同意,依國庫法第九條之規定,在國庫或當地國庫代理機關開立各項專戶存…
第7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悉依預算法有關附屬單位預算之規定辦理。
第8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其收支憑證、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之編造,依會計法、…
第9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除依預算支援資本支出之需要,經報奉核定者外,一律解繳國庫。
←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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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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