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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農林畜牧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林場支出 (一) 木材加工產品之成本支出。 (二) 林產物處分、林業經營、森林保護、營林及產茶費用等之農林作業 支出。 (三) 森林遊樂各項設施支出。 二、試驗農場支出: (一) 畜牧產品成本支出。 (二) 農藝產品成本支出。 (三) 園藝產品成本支出。 三、家畜醫院支出: (一) 家畜門診醫療費之成本支出。 (二) 家畜住院醫療費之成本支出。 四、山地農場支出: (一) 營林生產成本支出。 (二) 園藝生產成本支出。 五、教學及研究發展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費用。 七、其他作業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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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第3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並以國立臺灣大學為管理機關。第4條本基金之來源如左:一、林場收入:(一)木材加工成品之銷售收入。(二)林木、茶業及副產品等林產…第6條本基金之收入,應商得財政部同意,依國庫法第九條之規定,在國庫或當地國庫代理機關開立各項專戶存…第7條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悉依預算法有關附屬單位預算之規定辦理。第8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其收支憑證、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之編造,依會計法、…第9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除依預算支援資本支出之需要,經報奉核定者外,一律解繳國庫。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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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