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 第12條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第12條

評鑑結果為待改善或不通過之受託學校,得於評鑑結果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部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 本部受理申復,除原評鑑程序或事實認定有嚴重瑕疵應重新評鑑外,應於二十日內回復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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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