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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第16條

受託人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將受託學校之各類財產、經營權、學生學籍資料、校務檔案等迅速移交本部,應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或契約終止日後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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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