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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 第8條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第8條
本部或評鑑單位應依下列原則及程序辦理評鑑: 一、訂定評鑑計畫,除不定期實施評鑑外,並應於辦理評鑑六個月前公告之。 二、前款評鑑計畫,應包括評鑑項目、方式、內容、指標、程序、基準、結果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經本部核定後,由本部或評鑑單位公告之。 三、辦理評鑑協調會,針對評鑑計畫之實施,與受託學校協調。 四、評鑑小組於實地評鑑結束後一個月內,作成評鑑報告書,送本部所組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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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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