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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 第14條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第14條
本部依本條例
第二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接續辦理學校時,應公告下列事項,並以書面通知受託學校及受託人: 一、受託學校之名稱與地址及代表人。 二、受託人及其代表人之名稱。 三、接續辦理事由、依據、辦理日及應配合事項。 四、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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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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