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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12條

超額教師經介聘至新任教學校後,自該介聘學年度起六學期內,非經該教師之同意,不得再列為超額教師。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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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