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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5條

超額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於現職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介聘: 一、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予留職停薪,且其介聘未經本人同意。 二、教師法第十六條不續聘之情事。 三、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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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