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4條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學費。 三、雜費。 四、代收代付費。 五、受贈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