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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7條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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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參與本基金之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其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本基金。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參與本…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學費。三、雜費。四、代收代付費。五、受贈收入…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人事、修建校舍及充實教學設備之支出。二、課業、教材補充、體育衛生、圖書…
第6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8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9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0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11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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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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