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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9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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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參與本基金之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其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本基金。第3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參與本…第4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學費。三、雜費。四、代收代付費。五、受贈收入…第5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人事、修建校舍及充實教學設備之支出。二、課業、教材補充、體育衛生、圖書…第6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7條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第8條本基金預算之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0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第11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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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