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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人事、修建校舍及充實教學設備之支出。 二、課業、教材補充、體育衛生、圖書、輔導活動、防護及其他雜支之支 出。 三、學生重(補)修費、實習實驗費等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費用之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收入,應分別專供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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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