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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第2條

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 學校四十一班以上者,得置副校長一人,由校長就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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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