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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第4條

學校一級單位下設二級單位(組)辦事;設置基準如下: 一、前條一級單位,應設之組數總計如下: (一)未達二十四班者:九組。 (二)二十四班以上未達三十六班者:十一組。 (三)三十六班以上未達四十八班者:十三組。 (四)四十八班以上未達七十二班者:十五組。 (五)七十二班以上者:十七組。 二、除前款組數外,有下列情形者,其設置基準如下: (一)設實習處者:增設一組至二組。 (二)設實用技能學程者:六班以上,增設一組。 (三)設進修部者:未達十班者,增設二組;十班以上未達十六班者,增設四組;十六班以上者,增設五組。 (四)附設國民中學部者:未達九班者,得增設一組;九班以上未達十二班者,得增設二組;十二班以上者,得增設三組。 (五)附設國民小學部者:未達六班者,得增設一組;六班以上未達十二班者,得增設二組;十二班以上者,得增設三組。 設特殊教育班二班以上十七班以下,未設特殊教育處者,得增設一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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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