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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第9條

學校設學科或群科教學研究委員會。 學校為推展校務,經由校務會議議決後,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成及任務,由學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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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