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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推行辦法 第4條

各級師範學校,應設國語科目,講授並練習國語及注音符號之應用,並得 設國語科或國語專修科,培養國語師資及國語推行人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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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