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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 第11條

學生修業學籍事務,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校於學生入學後,應建立學籍表 (格式如附件四) 及成績冊 (格式 如附件五) ,記載各項修業及有關學籍等資料,並裝訂成冊,專櫃永 久保存。 二、各校學生所有異動情形 (開除、退學、降期、休學、復學、轉科 死 亡等) ,除按「國軍各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規定辦理外,應隨 時登錄於學生異動概況名冊 (格式如附件六) ,於每年規定時間內, 一次彙報所在地省 (市) 政府教育廳 (局) 備查。 三、學生姓名、籍貫、出生年月日,以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者為準。如有更 正,各校應憑戶政機關之證明辦理更正。已畢業者,另在其畢業證書 上加蓋改註章 (格式如附件七) ,填妥改註事項,加蓋校印後發還學 生,該項更正改註事項,均應填列於學籍事項名冊 (格式如附件八) 內,每年定期報送所在地省 (市) 政府教育廳 (局) 及所隸屬總部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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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