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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 第10條

各比敘期別、班次經考試錄取 (甄試) 保送之新生,於入學後一個月內, 由各該校造具新生名冊 (格式如附件三) ,報送所在地省 (市) 政府教育 廳 (局) 及所隸屬總部審查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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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