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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 第12條

報核學生畢業名冊及證書核發,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比敘畢業證書,由各校印製填妥,連同應屆畢業生名冊,於畢業 前一個月報請所在地省 (市) 政府教育廳 (局) 驗印後,由各校派員 領回,於畢業典禮中由校長親自頒發。 二、各比敘班期,合於畢業之學生,於畢業後一個月內,由各校造具畢業 學生成績名冊 (格式如附件九) ,報請所在地省 (市) 政府教育廳 ( 局) 及所隸屬總部核備。 三、學生離校後一個月內,各校應將因成績或其他特別事故未能畢業學生 之原填註畢業證書報繳所在地省 (市) 政府教育廳 (局) 註銷作廢。 四、比敘畢業證書遺失或損壞,畢業生得向畢業學校申請補 (換) 發,由 學校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一○) 及畢業證明書 (格式如附件一一 ) ,送請所在地省 (市) 政府教育廳 (局) 驗印後,交畢業生持用。 五、各類報核學生名冊,均應加裝封面、封底 (格式如附件一二~一三) ,裝訂成冊,並以一文一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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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