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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 第7條

國軍士官學資比敘高級職業學校學資之標準如左 一、高級中學畢業在軍中受完士官專長教育一年或連續受教育四十週者。 二、初級中學或國民中學或初級職業學校畢業在軍中受完士官專長教育二 年者。 三、同等學力經按國軍隨營補習教育實施辦法甄試及格者、分別比照第一 款、第二款規定辦理。 前項專長教育包含在職訓練 (實習) ,但在職訓練時間不得超過在學教育 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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