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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
› 第6條
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 第6條
左列之國軍士官,經受完相近一般高級職業學校教育之士官專長班次者, 比敘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 一、原在營服常備役士官。 二、招考入營服常備役士官。 三、志願留營二年以上之義務役士官。 四、國軍技術學校之預備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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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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