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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 第8條

國軍士官專長教育為配合高級職業教育之實施,於不影響軍事需要原則下 ,應將原有普通科目、相關科目及課程內容等比照一般高級職業教育作適 當之調整。 前項科目之調整,由各總司令部擬定報由國防部會商教育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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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