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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 第9條

教學科目及時數,應參照現行高級職業學校課程標準及斟酌實際情形辦理 ,但專業科目全期不得少於一千二百小時,相關科目不得少於八百小時, 普通科目不得少於九百小時。 前項教學科目之時數,包含修業期間各階段所授性質相同科目之授教時數 及在職訓練時數,如係第七條第一款人員除專業科目照規定時數外,其相 關科目及普通科目均可相對減少。但應以專業科目補足之,其修業年限不 得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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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