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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之貸款及墊款,依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 委員會擬訂,經行政院核定之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員工自行負擔之 利率計息。 依第四條第四款規定辦理之貸款,其利率不得高於本基金存儲銀行二年期 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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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