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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40條

各使用及受補單位對繳回服裝應負責先加清洗整理,按新、堪、待、廢素 質確實分類,鑑定捆紮整齊填製軍品補給作業單繳回補給單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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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