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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41條

受補單位繳回,憲警單位緝獲服裝報繳,或接收友軍無償撥交之服裝,除 年度補給計畫規定者外,先由報繳 (撥交) 單位函請權責單位 (陸軍為補 給署、海、空軍、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為後勤署、處比照辦理) 核定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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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