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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42條

補給單位收到受補單位繳回服裝,應即重加鑑定分類,新堪品納入補給存 量,有整修價值者,檢討修護納補,確屬廢品者應按「國軍廢舊及不適用 物資處理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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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