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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62條

各單位收繳退伍士兵之團體服裝,應妥為整理保管,留備撥補下梯次新進 士兵所需使用,其餘個人服裝,應以最迅速方法,依支援程序後送補給單 位分類修護,單位拖延不繳,應即追究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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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