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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64條

第 三 章 服裝補給 › 第 八 節 退伍還鄉士兵之服裝處理
外島退伍士兵返臺途中所需寢具,及十二至三月份,氣候寒冷所需之夾克 ,均由兵員接運站,負責供應與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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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條退伍士兵在營原領之一切被服裝具,除給與性服裝准予留用無需繳回外,其餘貸與性服裝應洗滌乾淨,完…第62條各單位收繳退伍士兵之團體服裝,應妥為整理保管,留備撥補下梯次新進士兵所需使用,其餘個人服裝,…第63條退伍士兵,應繳回之被服裝具等,如有短少者,應按規定賠償。第65條外島服務士兵於來臺受訓及住院期間,服役期滿,無法歸還原建制單位辦理退伍時,其服裝應由召訓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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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