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 第65條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65條

外島服務士兵於來臺受訓及住院期間,服役期滿,無法歸還原建制單位辦 理退伍時,其服裝應由召訓學校及住留醫院按照規定,除給與性服裝准予 攜帶使用外,將其餘貸與性服裝悉數繳回,連同個人服裝卡,於當月送繳 當地補給機構接收,並負責將簽收之繳回單寄交原送訓 (醫) 單位辦理除 帳,如已調為療養員之士兵,即由醫療單位照上述規定將服裝收回送繳除 帳。
AI 白話解釋
← 第64條看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全文第6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