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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61條

退伍士兵在營原領之一切被服裝具,除給與性服裝准予留用無需繳回外, 其餘貸與性服裝應洗滌乾淨,完成個人裝備保養,由退伍人之部隊負責收 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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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