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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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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78條
聯勤財務單位 (以上簡稱財勤單位) 應於每月三日前檢出上月份代發 (六 月份併七月份列報) 服裝代金取得之「國軍退伍除役官兵服裝代金申請表 (兼代發放證明冊) 」, (以下簡稱證明冊) ,區分軍種、編製「代發國 軍退伍除役官兵服裝代金人數金額統計表」三份, (以下簡稱統計表) , 以兩份連同支用憑單證明冊各兩份送財務署,一份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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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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