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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94條

憲兵基層單位服務補給承辦人員,於收繳服裝之同時,應填發「服裝清繳 證明單」一份,應繳之服裝如有短少,應另填軍品調查報告表,先循補給 體系向憲兵司令部辦理賠償手續,再行填發服裝清繳證明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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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