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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95條

各地區憲兵指揮部 (金、馬地區憲兵營) 憑原屬單位「服裝清繳證明單」 ,退伍除役命令填發證明冊五份,三份交退伍除役官兵或原單位服裝補給 承辦人,併同退伍除役令持向財勤單位請領代金,餘一份寄地區補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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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