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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93條

憲兵單位退伍除役之官兵,合乎申請服裝代金者,應於奉到退伍除役命令 後,即根據個人服裝補給卡所載已領用之貸與性服裝品量,逐項繳交原屬 單位服裝補給人員點收,並取具「服裝清繳證明單」持向各地區憲兵指揮 部 (金馬地區憲兵營) 更換證明冊三份,連同退伍命令,持向財勤單位請 領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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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