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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0條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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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經專案核定之國軍管理使用不動產或財政部同意與國防部以地易地之國有非公用…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刪除)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經專案核定之國軍管理使用不動產或財政部同意與國防部以地易地之國有非公用…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國軍營舍及設施整建之支出。二、營區遷移土地購置及整地之支出。三、管理及…
第6條
本基金設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
第7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部軍備局局長兼任;副執行長二人,由本部相關單位及其他相關機關人員派兼;…
第8條
本會任務如下:一、本基金運用計畫之審議。二、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預算、決算之審議。三、本基金運…
第9條
本會委員及調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11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其他短期票券。前項金融債券及其他短期票券之…
第11-1條
本基金之資金,得與本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或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其…
第12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3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4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15條
本基金整建之營舍及設施,於完工驗結、帳務審核無訛後,由本部指定所屬機關、學校、部隊為管理機關…
第16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
← 第9條
看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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