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7條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