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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國軍營舍及設施整建之支出。 二、營區遷移土地購置及整地之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一款所定國軍營舍及設施整建,不包含主要武器、戰備支援系統與裝備及其研發(製)、測試等具有戰備時效性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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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