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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 第4條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第4條
第 二 章 組織
監察主管或監察官,均為所隸屬單位主官之政戰參謀,在政治作戰單位主 管之監督指導下執行監察任務。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組織」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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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各級政治作戰單位依業務需要設監察(以下簡稱政三)處、組、科室,或置監察官辦理監察業務;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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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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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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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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